近日
黄圃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在日常巡检中
发现并查处了两家企业
涉嫌偷排废水的违法行为
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根据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重要线索,黄圃镇生态环境保护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黄圃镇内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收集管道连接到通往厂区外水渠的孔洞,生产废水沿该孔洞排向该公司厂区外水渠。 执法人员就该企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黄圃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对镇内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利用抽水泵将一级沉淀池内的废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抽至该废水处理站内的废水排放口进行排放,该废水排放口连接外环境。 黄圃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采样检测,并就偷排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待进一步核实后将依法处理,并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黄圃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坚持全面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持续保持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下一步,黄圃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将聚焦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引导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承担社会责任,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为建设美丽中山提供保障。 一、适用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 第六十三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 1.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1)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2)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3)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4)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6)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7)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二、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
来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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